12月17日,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宣布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,并发布典型案例,提示特许经营发展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。
扬子晚报/牛子新闻记者了解到,2021年,建邺区人民法院新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258件,受案量比2020年增长32.31%。早在2018年、2019年,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都是两位数,到2020年,受案数量大幅增长。

如果特许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,法院会判令其退还加盟费。
在朋友的介绍下,蔡加入了朋友持有的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痤疮治疗业务。朋友说这个项目很赚钱,一年赚100万很容易。蔡某心动,遂与被告生物科技公司签订《品牌加盟代理协议》,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加盟费及定金共计26万元。
后来蔡又花了60多万元开店,生意惨淡。根本不是被告之前宣传的“一年赚100万很容易”,现在店铺关门了。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终止加盟协议,生物科技公司向其退还加盟费。
法院认为,生物技术公司在与蔡某签订、履行《特许经营合同》的过程中,未尽到告知义务,未告知相关信息,致使蔡某无法全面、完整地了解项目的情况,无法对项目运营的风险、损益做出客观判断,直接导致其未能实现签订、履行涉案合同的目的。故判决解除蔡某与生物科技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,返还特许经营费,生物科技公司返还蔡某相关费用5万元。
建邺法院宋玲法官表示,无论是美容行业还是其他行业,加盟商主要是根据特许人提供的加盟资料来判断和决定是否投资,在加盟前需要仔细审查特许人的资质。为弥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获取的不对称,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至少30日前,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。
宋玲法官表示,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得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,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。特许人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,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。
没有资质却肆意对外投资,可以构成合同诈骗。
与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,约定被告授权其使用汉堡店商标,并为其提供店面选址、装修设计、经营指导、材料配送等服务。

但在原告缴纳高额加盟费后,被告对原告要求履行合同的要求视而不见,原告始终没有得到原热心客服人员的回音。经查询,原告发现被告公司不符合“一年两店”资质,且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,故诉至法院,要求解除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,退还加盟费12.7万元。
法院经审查认为,被告除本案外,还有大量类似诉讼案件,不符合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相关资质,对外招募加盟商。目的是收取巨额加盟费,签约后被动履行合同,涉嫌合同诈骗。因此,该案被依法移送公安***处理。截至11月,已移交8起此类案件。

据宋玲法官介绍,餐饮行业的加盟门槛相对较低,需求量较大。许多加盟商希望通过加盟创造财富,但他们往往缺乏签约能力和商业风险意识,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
法官提醒,加盟商在签订合同前,应充分考虑合同涉及的项目、公司资质、市场需求、开业风险、盈利能力等。在与特许人发生冲突之初,为避免因举证无效而败诉,特许人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提高维权成功率。特许人不实际经营,涉嫌欺诈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***报案。特许人必须杜绝机会主义,杜绝以加盟为借口非法敛财,否则只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。
(来源: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)
扬子晚报/牛子新闻记者任见习记者陈然
校对盛媛媛
来源:牛子新闻